(2016)吉038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兴泽诉顾全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泽,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顾全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118号原告刘兴泽,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双辽市辽西街辽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全局,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全局,男,43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泽与被告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顾全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得泳审 判 员 魏士萍人民陪审员 王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