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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兴泽诉顾全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泽,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顾全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118号原告刘兴泽,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双辽市辽西街辽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全局,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全局,男,43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泽与被告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顾全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得泳审 判 员  魏士萍人民陪审员  王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