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鸿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鸿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1执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四合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刘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拖欠的全部租金及利息,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7101民初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江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