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斌与被执行人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才、王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才,王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斌,湖北锦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三元阁移民新村一排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才,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才,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焕良,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黄斌与被执行人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才、王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斌与被执行人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才、王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8898439元(含判决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