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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尧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侍旭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江尧兰,侍旭娇,徐子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尧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侍旭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子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负责人:立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尧兰、被上诉人侍旭娇、被上诉人徐子荣、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宿苏13**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月馨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