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清慧与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庆康分店、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28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庆康分店,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杨清慧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庆康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643851E。负责人:曾超。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144562。法定代表人:林志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慧,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林芝参药业���锁有限公司庆康分店、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3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庆康分店、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产品由广东豪爽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诉人仅从生产商调货,且被上诉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消费群体保护对象。本案由生产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本案的事实。广东豪爽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连州市城南开发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