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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彦芬与姜湘俊,乌鲁木齐市东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芬,姜湘俊,乌鲁木齐市东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吴彦芬,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姜湘俊,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东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奇公路46号2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98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被执行人姜湘俊名下位于米东区米东南路584号41栋3层4单元302室的房屋产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