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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1194号原告:黄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阳,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浩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居后生男孩陈浩宇。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生下小孩后,被告在家只呆了一个多月时间,以外出务工为名,从此与原告中断了联系。被告对原告和小孩不问不管。2016年1月原告母亲被检查患有乳腺癌后,原告为了挣钱养活自己,把小孩送到被告家里由被告抚养。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未加深,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未果。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陈某未予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居后生男孩陈浩宇,2015年1月16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牢固,2014年3月份被告以打工为名对原告和小孩不问不管,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被告婚生儿子现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同居期间生育了小孩,婚后夫妻感情牢固。现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均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多加强交流与沟通,彼此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抚养好小孩,夫妻和好完全有可能。综上所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请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君辉人民陪审员  龙顺英人民陪审员  陈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