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帅与马苏冬、马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马苏冬,马培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585号之一原告张帅,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苏冬,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被告马培芹,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马苏冬、马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培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帅自愿撤回对被告马培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对被告马培芹的起诉。审 判 长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人民陪审员 蒋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