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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帅与马苏冬、马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马苏冬,马培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585号之一原告张帅,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苏冬,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被告马培芹,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马苏冬、马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培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帅自愿撤回对被告马培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对被告马培芹的起诉。审 判 长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人民陪审员  蒋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