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北京晨华顺达运输中心诉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晨华顺达运输中心,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472号原告北京晨华顺达运输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负责人张春森,经理。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来滨,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晨华顺达运输中心与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晨华顺达运输中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晨华顺达运输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晨华顺达运输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张建飞人民陪审员  沈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