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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扬明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扬明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888号原告:深圳市扬明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久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被告:深圳市鸿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仁高。原告深圳市扬明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扬明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扬明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保全费1391.07元,均由原告深圳市扬明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颜毅(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