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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贵林与长阳放牛坪煤矿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贵林,长阳放牛坪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财保52号申请人:李贵林。委托代理人:赵小红,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长阳放牛坪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晓麻溪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8000017574。法定代表人:孙鲁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李贵林于2016年9月23日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阳放牛坪煤矿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扣留50万元。担保人李艳、白晶臣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东风岭路9-5号房产提供担保。2016年9月3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长阳放牛坪煤矿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50万元,扣留期限为1年,即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二、查封担保人李艳、白晶臣共同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东风岭路9-5号房产。查封期限为1年,即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长阳放牛坪煤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仁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