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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272号原告: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委托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朝荣,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梁平,阿克苏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8.37元,减半收取计7069元,由原告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宁审 判 员  陈旭人民陪审员  侯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