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丁允法、孙文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芹,丁允法,孙文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089号原告:王秀芹,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允法,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文英,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芹与被告丁允法、孙文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秀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0元,由原告王秀芹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