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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婷司法拘留决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川2021司惩3号被拘留人唐婷,女,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世成与被执行人唐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婷有一定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婷拘留15日;对被执行人唐婷罚款3000元,限于2016年10月25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