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滑忠与邵凯、程香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忠,邵凯,程香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613号申请人:滑忠。被申请人:邵凯。被申请人:程香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滑忠诉被申请人邵凯、程香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滑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凯、程香英名下位于梁山县城丽景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楼房一套,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凯、程香英名下位于梁山县城丽景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楼房一套。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原告滑忠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