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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李大军、一审被告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李大军,李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柴诚,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大军。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阳。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李大军、一审被告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终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李大军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阳无责任,但却判决申请人按“有责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处分权。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宣判后,申请人未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合法传唤后,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减轻了申请人的赔偿义务。现申请人不服已经生效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违背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且其诉求并未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为充分尊重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处分权及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银审 判 员  季学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