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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军华与李玉龙、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萌副食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华,李玉龙,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萌副食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359号原告:刘军华,女,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丁苏秦,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龙,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萌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凯公寓4号楼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振泉。原告刘军华与被告李玉龙、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萌副食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灵芝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