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蔡斌与徐钟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斌,徐钟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376号原告:蔡斌,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钟秋,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蔡斌为与被告徐钟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25日,被告徐钟秋向原告蔡斌借款19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偿还了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钟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蔡斌借款本金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蔡斌负担50元,被告徐钟秋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审 判 长 郑 艳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金云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