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423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7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丈夫程某甲(已判刑)来到乐平市珠海东路金信投资担保公司,以装修金美拍档为借口准备借钱。遇被害人汪某甲在担保公司,经人介绍后向汪某甲借款3万元,扣除一个月利息2400元,实际拿到现金27600元。后汪某甲发现金美拍档未装修,便找到陈某某、程某甲,陈某某又用租住的房子做担保,骗得汪某甲的信任,之后与程某甲逃往外地。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同案人程长寿的供述,还款协议,证人吴某某、程某乙、程某丙、汪某乙的证言,询问笔录,(2009)乐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借条,承诺书,抓获经过,汇款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和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程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汪某甲达成还款协议,且按期履行。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汪某甲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