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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全恩、福建建宁铙山和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张全恩,福建建宁铙山和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1510号原告: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杰,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张全恩,男,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福建建宁铙山和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法定代表人: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荣华,男,汉族,系福建建宁铙山和兴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负责人:徐如财,总经理。原告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恩、福建建宁铙山和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需再搜集证据,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50元,由建瓯市顺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益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祺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