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建和与阚爱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和,阚爱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158号原告:李建和。被告:阚爱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和与被告阚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阚爱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和撤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建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