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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建和与阚爱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和,阚爱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158号原告:李建和。被告:阚爱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和与被告阚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阚爱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和撤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建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