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纪权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权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权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号122(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抓获),同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权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权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4号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安琪儿牌深红色与黑色相间的电动自行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22-1号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鲁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速派奇牌褐蓝色电动自行车(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22-1号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比德文牌深蓝色电动自行车(物品价值人民币65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9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沈阳地铁2号线岐山路站D出口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D型捷豹红色电动自行车(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东门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立马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9号“国大药房”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科讯牌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2号“大润发超市”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白色电动自行车(物品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纪权伟在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77号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工具和钥匙,将被害人文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杂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权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鲁某、吴某、赵某2、王某、程某李某、文某的陈述;证人姚某、彭某、张某、赵某1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沈阳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款收据及发票;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权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纪权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权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纪权伟退赔被害人蒋苹安琪儿牌深红色与黑色相间的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鲁占雨速派奇牌褐蓝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吴结朋比德文牌深蓝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赵淑梅爱玛牌D型捷豹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王鸿志立马牌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程阳科讯牌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李思妍爱玛牌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文明杂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张朝辉人民陪审员 吕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凤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