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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纪民与索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民,索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987号原告:李纪民,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索保玲,女,成年,汉族,退休工人。原告李纪民与被告索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纪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纪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