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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中蕴与文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中蕴,文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梁中蕴,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文启兴,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梁中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且依法向被执行人文启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同时系本院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文启兴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筠连县的砖混结构房屋与坐落于筠连县房屋,以及被执行人文启兴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暂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梁中蕴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文启兴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梁中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泽勋审 判 员  刘 俊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泉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