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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章金国、朱才华与高贤平、陈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国,朱才华,高贤平,陈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269号原告:章金国,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朱才华,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贤平,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金莉,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章金国、朱才华为与被告高贤平、陈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贤平、陈金莉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被告高贤平、陈金莉陆续向原告章金国、朱才华借款。2014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向两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1份。之后,被告高贤平、陈金莉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贤平、陈金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金国、朱才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被告高贤平、陈金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