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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佟国强与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国强,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061号原告:佟国强,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告: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科技产业园区金源路泰和街1号。法定代表人:米勇,董事长。原告佟国强与被告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至2007年在天津市溶剂厂工作,被告是天津市溶剂厂的上级单位,2007年原告买断。原告于2016年办理特岗退休时,发现档案没有了,因此不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8月9裁决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决,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原告补齐档案并为原告办理特岗退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科技产业园区金源路泰和街1号,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