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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951号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峙,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治国,职务董事长。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