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甲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甲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63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5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被告赵甲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7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甲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甲某已于2016年10月3日因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