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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王艳,龚艳虹,冯彩燕,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梅,王艳,龚艳虹,冯彩燕,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艳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彩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康义,男,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张红梅因与被上诉人王艳,龚艳虹,冯彩燕,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终结。张红梅上诉请求:撤销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民初266号民事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关于仲裁的条款无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双方当事人租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所以本案应由安塞县人民法院��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王艳,龚艳虹,冯彩燕,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中心未提交答辩意见。张红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艳,龚艳虹,冯彩燕因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29607元、停业损失(鉴定结论为准),陕西大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塞财富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红梅与被告王艳、龚艳虹、冯彩燕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5款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纠纷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商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原告应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那个驳回。裁定驳回原告张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于双方约定的“商铺所在地”有且只有一个仲裁机构,且双方关于争议解决并未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双方的仲裁约定合法、有效。综上,张红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