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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宋本华诉龙沙区时哥电厨房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本华,龙沙区时哥电厨房商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民初1716号原告:宋本华,男。被告:龙沙区时哥电厨房商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经营者:许本江,该商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该商店职工。原告宋本华与被告龙沙区时哥电厨房商店(以下简称时哥电厨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本华、被告时哥电厨房的委托代理人何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本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64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时哥全功能水槽,并口头约定由被告负责安装。被告于2016年6月11日派工人到原告位于万达华府11号楼2单元1001的新居安装全功能水槽。6月12日安装完毕。原告每天去该房屋放味。6月25日早9点左右原告发现该房屋内满地积水并且积水流到楼下,原告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被告派人来到现场并确认跑水是由被告安装的集成水槽与墙体连接处的管箍破裂所致。由于漏水导致该房屋内门厅、客厅等房间内被水浸泡,导致该房屋内墙体、地脚线等物品受损,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648.00元。时哥电厨房辩称,原告房屋跑水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在安装完设备后经检测没有漏水,原告诉称漏水原因是由于管箍爆裂造成的但该管箍不是被告的产品。从安装到原告家漏水历时21天,由于原告家里没人居住,也未关闭水阀导致漏水。到现场后发现原告家致使客厅、厨房、门厅、南侧主卧室进水,主卧室和次卧室等其他地方没有进水,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漏水原因不是被告造成的,故被告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时哥电厨房专卖店订单,证实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全功能水槽;2.工程维修作业单,证实原告处2016年6月25日确有漏水的事实;3.照片5张,证实漏水的原因为管箍爆裂,还有两张照片是证明室内物品受损情况;4.齐齐哈尔市中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实漏水原因及原告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被告提供的证据为证人杨学文出庭证实,2016年6月2日,我去原告家进行安装设备,当时有部分配件需要原告自己提供,但是原告没有提供,之后我们去附近的商铺去购买这些配件。后来因为型号不符,我们停止安装了。后来什么时候安装客户要求的型号我记不清了。我们连续三天去原告家检查水槽是否漏水,检查后没有漏水,我们就告知原告注意的事项。其中水槽有阀门、用户水源也有阀门。我告知原告在出门不在家的时候一定要把水源的阀门关闭,如果再发现什么问题的话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来检查。6月26日的时候,我知道原告家漏水了。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的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有异议,对跑水的原因不予认可,安装的过程已经结束后才爆裂的。榻榻米所在的屋内没有进水,所以造成的受损与本次漏水无关,而且床身变形、床板无法安装,床身并没有变形,床板变形是榻榻米本身的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对于价值的评估也有异议,评估价格过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质证认为被告确实在6月2日给我进行了初始的安装,但是被告提供的水槽型号与我订购的不符,故停止了安装。6月12日才进行现有水槽的安装。对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证人没有告知我们出门的时候需要关闭水源的阀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日,原告宋本华在被告时哥电厨房购买了一套时哥全功能水槽,双方约定被告负责安装。2016年6月12日,被告派人到原告位于齐齐哈尔市万达华府11号楼2单元1001室进行安装,安装时需要配件管箍,双方对何方提供管箍没有明确约定,后双方协商由被告派人出资购买该配件管箍,并用该管箍将设备安装完毕,经检测无误后交付。该房屋原告未居住。2016年6月25日,原告到该房屋后发现漏水,经检查发现系管箍爆裂导致漏水。由于漏水导致室内榻榻米、踢脚线、壁纸、门口受损,墙体等部位有不同程度霉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648.00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漏水原因及室内物品受损范围、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经随机选择,由齐齐哈尔市中鑫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9月6日,齐齐哈尔中鑫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齐中鑫评鉴字(2016)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原告宋本华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华府11号楼2单元1001号房屋内受水侵装修物品,鉴定价值为53,054.62元。2016年9月10日,被告对齐中鑫评鉴字(2016)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委托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中鑫评鉴字(2016)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充鉴定。2016年9月21日,齐齐哈尔市中鑫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齐中鑫评鉴补字(2016)第22-1号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复核意见为,本次鉴定基准日距水侵发生时点相差两个多月时间,漏水管件已更换,且经原被告双方到场确认,为时哥电厨房的全功能水槽在安装过程中,管箍破裂造成漏水。对于本次榻榻米的鉴定,经现场勘查看到榻榻米底侧发霉,且床身变形,床板无法正常安装,由于底部床身已变形,无法进行修复。关于壁纸霉变,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多处霉变,由于墙壁贴有壁纸,为减少双方经济损失,未进行全面拆除检查壁纸后是否有隐藏霉变,故经现场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距地下1m高度对原装修部分的壁纸进行拆除及重新更换。关于门口底部开裂情况,现场勘查中门口底部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开裂、变形,由于门口漆面为木纹漆,其不同批次的材料有色差,故不能更换一块板或切割一部分进行拼接,只能更换下部有水侵的全套门口。另外,原告室内榻榻米评估价值21,474.00元、踢脚线4,293.22元、壁纸5,405.00元、门口19,882.40元、除霉2,000.00元,合计53,054.62元。维持原司法鉴定结论。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产品后,被告负责安装,在安装过程中被告购买的配件管箍爆裂导致原告房屋漏水,室内物品受损。被告出售产品后负责为原告安装设备就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及相关配件无论是在安装完毕时还是在原告使用过程中均应符合质量要求,现因被告提供的配件管箍爆裂导致原告室内物品受损,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辩称配件管箍不是其店内商品,其安装时并未漏水,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成立。关于原告的损失物品及损失数额因有司法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损失数额为53,054.62元,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认为原告损失范围过大、数额过高的辩解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沙区时哥电厨房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宋本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054.62元。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00元,由被告龙沙区时哥电厨房商店负担1,126.00元,原告宋本华负担1,28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辛 麟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恩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