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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某、粟某某诉周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粟某某,周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05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原告:粟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甲,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原告周某、粟某某诉被告周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某、粟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粟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