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7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仲偲璟,上海申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735号原告:陈光,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忠村罗神***号。原告:仲偲璟,女,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北路***弄***号***室。被告:上海申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XXX号1幢114-1室。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女,上海申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原告陈光、仲偲璟与被告上海申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光、仲偲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仲偲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