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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邮市超越装潢设计工作室与张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超越装潢设计工作室,张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704号原告:高邮市超越装潢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在高邮市世贸家居写字楼19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益东,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超越装潢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张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超越装潢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高邮市超越装潢设计工作室负担。审 判 长  茅庆峰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卞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