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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勇与陈汀龙、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陈汀龙,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828号原告:吴勇,男,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汀龙,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毅,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吴勇与被告陈汀龙、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汀龙、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汀龙、章毅返还吴勇21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本金11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均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日陈汀龙因经营业务需资金周转向吴勇借款10万元。2013年1月1日,陈汀龙向吴勇借款11万元,二次借款均口头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月息按季支付,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汀龙又于2015年1月1日就第二笔借款重新更换借条。该借款利息陈汀龙只支付到2014年12月30日。陈汀龙上述所借款项系在与章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承担。故吴勇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陈汀龙、章毅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汀龙与章毅于199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陈汀龙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吴勇借款,其中2013年10月1日借款10万元,2015年1月1日借款11万元,合计21万元并分别立下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与借款期限。吴勇要求陈汀龙、章毅归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吴勇提供的借条,陈汀龙、章毅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吴勇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汀龙向吴勇借款2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吴勇有权随时要求陈汀龙归还借款。吴勇要求陈汀龙归还借款2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吴勇要求陈汀龙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陈汀龙应从吴勇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该款系陈汀龙与章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汀龙与章毅共同偿还。陈汀龙、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汀龙、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吴勇借款21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2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吴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为2469.5元,由吴勇负担330元,陈汀龙、章毅负担21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