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7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蔡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福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526号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月华大街8-A号202。法定代表人徐宗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宝健,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蔡福瑞,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良开物业管理有限公���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瞿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