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与曾凡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曾凡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373号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红球坝51号1-1,现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西部国际汽车城二号楼2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66852K。法定代表人黄述英,职务总经理。被告曾凡明,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凡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宣豪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