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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程丰、栾亚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程丰,栾亚萍,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7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晓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建亚,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丰,男,1959年8月12日生,住滨海县。被告:栾亚萍,女,1962年7月27日生,住滨海县。被告:XX,男,1965年4月17日生,住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告程丰、栾亚萍、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还清拖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程丰、栾亚萍、XX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程丰、栾亚萍、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陆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亚洲书 记 员  郑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