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友利与刘玉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利,刘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87-1号原告高友利。被告刘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利诉被告刘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刘玉森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津支行账户62×××44中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