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如意、魏蕊玲与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意,魏蕊玲,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639号原告马如意,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魏蕊玲,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勇亮,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意、魏蕊玲与被告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意、魏蕊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如意、魏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如意、魏蕊玲承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雪姣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强蕾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