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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如意、魏蕊玲与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意,魏蕊玲,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639号原告马如意,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魏蕊玲,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勇亮,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意、魏蕊玲与被告渭南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意、魏蕊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如意、魏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如意、魏蕊玲承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雪姣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强蕾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