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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121号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龙,经理。被告张凤英,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业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