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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汉彬与许新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彬,许新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36号原告:许汉彬。被告:许新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汉彬与被告许新奇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汉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人民陪审员  陈东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