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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亚光与被告唐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光,唐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22号原告唐亚光,男,1974年6月13出生,汉族。被告唐勇明,男,1974年11月8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光与被告唐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亚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唐亚光负担。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榆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