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亚光与被告唐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光,唐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22号原告唐亚光,男,1974年6月13出生,汉族。被告唐勇明,男,1974年11月8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光与被告唐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亚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唐亚光负担。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榆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