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程彦生与李玉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彦升,李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初732号申请人:程彦升,男,1979年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被申请人:李玉新,男,1961年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彦升被申请人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彦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玉新名下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程彦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彦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新名下位于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镇棉花兑现款110000元。二、对欧长江名下的新C-926**号丰田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设置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