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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程彦生与李玉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彦升,李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初732号申请人:程彦升,男,1979年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被申请人:李玉新,男,1961年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彦升被申请人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彦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玉新名下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程彦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彦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新名下位于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镇棉花兑现款110000元。二、对欧长江名下的新C-926**号丰田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设置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