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法定代表人张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2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1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