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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宇,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陈功宇,男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女。系当事人姨妈。委托代理人:杨林泽,男。系当事人表哥。被执行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邢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戴伟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负责人:李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法定代理人:X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婉,该支行法律事务部法律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撤销本案的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0108执恢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kirmavejfzddtox8mh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何 新审 判 员 杨少球审 判 员 吴秀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国英书 记 员 苏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