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凌瀚晨与周美凤、王保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瀚晨,周美凤,王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凌瀚晨,男,200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理人:凌先红(系凌瀚晨之父),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周美凤,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保珠(系周美凤丈夫),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凌瀚晨与周美凤、王保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美凤、王保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美凤、王保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保珠存款108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