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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青,许文霞,刘光曙,王立翠,张显宝,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法定代表人:刘广曙,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显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光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青,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许文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刘光曙,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王立翠,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显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刘玉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青、许文霞、刘光曙、王立翠、张显宝、刘玉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桃花镇某处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肥西县紫蓬镇某处的土地使用权。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