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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六三与邹永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三,邹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565号申请人李六三,男,1976年2月1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邹永春,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建水县,现住个旧市。申请人李六三与被执行人邹永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六三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李六三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673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邹永春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4000元,剩余案款人民币12732元及利息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5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01元,由被执行人邹永春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