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卢冰诉唐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冰,唐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202号原告卢冰,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涛,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原告卢冰诉被告唐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卢冰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卢冰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0一六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