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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吉祥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吉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13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吉祥,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吉祥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吕吉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已向被告人吕吉祥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吉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吉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吉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吉祥撤回上诉。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代理审判员  庄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